关于公开征求《鹰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部门反馈意见16条,采纳7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7条。详见下表。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任何意见。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市交通局 | 第六章第十九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先期调查”建议将“由项目主管部门先期调查”删除。 | 采纳 | |
2 | 市水利局 |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规定“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变更、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调整工作”,该审批程序已包含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又规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范,分别对市政和房建、园林绿化、水利、交通领域工程变更进行技术审查等工作”。建议删除“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范,分别对市政和房建、园林绿化、水利、交通领域工程变更进行技术审查等工作”的表述。 | 采纳 | 经与市水利局沟通,将“分别对市政和房建、园林绿化、水利、交通领域工程变更进行技术审查等工作”修改为“分别对市政和房建、园林绿化、水利、交通领域工程变更进行审核等工作” |
3 | 市住建局 | 一、第八条 | 不采纳 | 第1条意见不采纳,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是《江西省投资管理办法》明文规定。 |
市住建局 | 二、第十条 | 不采纳 | 第2条调减部分以及优化调减给予奖励内容不采纳。工程功能和成效有滞后性,无法立即去衡量,同时容易引起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有意去缩减投资,影响工程质量。 第3条,关于隐蔽工程暂估价,经与住建、财政部门沟通未采纳,不存在暂估价的问题,隐蔽工程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按第十三条据实结算。 | |
三、第十四条 | 不采纳 | 第3条,“针对投资概算超估算,应明确投资概算超估算的内容为项目总概算,补充‘如多个子项有增减,但总额未超的,不需要调整审批,以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兼顾变更与工期的关系’”不予采纳。本办法第九条已明确原则上项目工程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总投资概算中工程费用和预备费之和,允许增减。但是调整审批是指初步设计调整审批,与概算调整是两个概念。 | ||
市住建局 | 四、第十七条 | 不采纳 | 对责任追究重新梳理,遵循“谁引起、谁负责,谁过错、谁担责”等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追溯机制,对引起变更的不同责任主体,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不仅仅是党政纪处分。 | |
五、第二十条 | 部分采纳 | “纯人防工程”修改为“单建式人防工程”。铁路项目不属于地方管理,不纳入本办法。 | ||
六、第二十五条 | 不采纳 | 经征求律师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该管理办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启动变更程序的工程变更,适用原相关办法的规定;该管理办法施行后发生工程变更的,适用该管理办法的规定。 | ||
4 | 市城建投 集团 | 1.为保障施工进度不受工程变更审核流程影响,建议将第三章(二)条中:“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调整为“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分管市领导报备”。 | 采纳 | |
市城建投 集团 | 2.建议在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中增加条款:“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优化工程变更工作流程,保障不因工程变更审核影响施工进度。涉及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经集体决策后,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领导报告,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同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 部分采纳 | 为不影响工程进度,涉及一般变更的,可先报告后及时组织实施,但较大变更涉及变更金额较大,甚至可能超概(10%以下),必须按照相应程序办理,不能采取先报告后及时实施。 | |
3.为提高变更手续实际执行率,建议将第三章(四)②条:“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 采纳 | |||
4.本办法第五条“……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增加涉及分批、分阶段实施的项目除外。 | 不采纳 | 容易导致拆分工程变更的情形 | ||
5.第十五条建议删除“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导致超预算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导致超概算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做好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 | 采纳 | |||
5 | 市自然 资源局 | 《鹰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办法明确“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的规划调整审批等工作”和参与“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工程变更联审会议”,涉及市自然资源局的职责分工,我局无意见。 | 不采纳 | 市工程变更联审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不能代替市规委会,在上联审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前,市自然资源局应先开展调规前期工作。 |
6 | 市司法局 | 一、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实施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 日起实施”已规定文件生效时间,避免条文内容重合。 | 采纳 | 已合并为《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二、建议删除第二十六条“《鹰潭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工作的通知》(鹰发改投资字〔2015〕1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鹰府办发〔2020〕33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鹰府办发〔2021〕26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3〕6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4〕7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鹰府办字〔2025〕44号)等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因为本《管理办法》拟以三家联合发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法律效力更高,不宜规定“按本办法执行”。且列举所有相关文件名称的表述较为繁冗,不符合法言法语。第二十五条已规定“本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明确解释权归制定单位,如遇相关文件内容冲突,可由制定单位解释。 | 采纳 | |||
贵溪市政府、余江区政府、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粮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国防动员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国控集团公司、市文旅投公司、市交建投公司均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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