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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YT0011/2026-03215 |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 文 号: | |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7-0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索 引 号: YT0011/2026-03215 |
|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2026-07-02 |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鹰潭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就业见习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强化岗位实践、增强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的重要制度安排。自2009年省人社厅印发《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赣人社字〔2009〕137号)以来,国家和省级人社部门先后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关于实施江西省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0号)、《关于实施江西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83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江西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9号)等,为各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提供了有力遵循。
近年来,我市紧扣国家和省关于青年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就业见习,重点面向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着力拓宽见习渠道、强化服务保障。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持续加大,对见习岗位供给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见习制度在帮助青年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推动见习工作提质增效,在全面总结前期经验、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制定《鹰潭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和政策依据,界定青年就业见习制度内涵,厘清市、区(市)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参与见习工作,为青年群体积累实践经验和提升就业能力搭建平台。
(二)见习单位申报及管理。规范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明确见习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优先支持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明确见习单位职责,包括按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定每名带教老师带教不超过5人等。建立见习单位日常管理、变更管理和检查评估制度,实行退出机制,确保见习单位规范运行。
(三)见习岗位管理。明确岗位募集方向与质量要求,规范募集流程和信息发布规范。规定年度内见习单位申请见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上季度末在职在岗总人数的30%,重点支持重点产业链、规上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用足见习政策。明确常态化申报、集中募集时间及招聘渠道,岗位发布有效期为3个月,可申请续期,每次不超过3个月,逾期自动下架,实现岗位动态管理。
(四)见习人员管理。明确见习对象范围,除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外,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纳入保障范围,推动见习政策向覆盖各类青年技能人才拓展。明确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规范见习人员因故提前结束见习后的岗位补充程序,见习人员因自动离职、就业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造成见习期不满3个月结束见习的,允许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岗位需求。
(五)见习补贴管理。明确补贴用途、标准和期限,实行“先垫后补、按月申报”模式。规范补贴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的全流程管理,依托人社和财政系统平台实现线上直发,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监督管理。建立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法律责任,强化对见习单位、资金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保障政策执行公平、公正、规范。
(七)附则。明确规定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政策衔接原则,为政策实施提供过渡安排和动态调整依据。
解读单位: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童财风
咨询电话:0701-6275336
关联文件:【现行有效】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鹰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鹰潭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