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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YT0011/2026-03929 |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 文 号: | |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7-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索 引 号: YT0011/2026-03929 |
|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2026-07-24 |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鹰潭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解读新闻发布会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问题一:“请问《鹰潭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对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的参保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含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
2.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不小于16周岁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中的规培和进修人员;
3.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及其他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大学生基层专干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中不超过70周岁的聘用人员;
5.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参保范围且在平台企业从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已按规定注册并提供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7.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待条件成熟后,可再视情况扩大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范围。
问题二:补充工伤保险的待遇都有哪些?
答: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待遇就是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可以有效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以常规参保职工工亡场景为例,原本家属可领取的一次性待遇约110余万元,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待遇额外增加20万元;此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参保后待遇水平与常规工伤保险参保人群基本一致,实现了与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有效衔接,达到缴费费率一致、享受待遇水平一致的效果。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问题三:已参保职工和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操作一样吗?具体怎么办理?
答:有所区别。一、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用人单位直接在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补充工伤工资基数”即可。基数与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填好提交,系统自动算费。
二、特定人员。这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上下限分别为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保费为基础费率加叠加费率(行业基准费率的30%)。保费缴纳后不予退还,欠缴期间不享受待遇。
关联文件:【现行有效】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