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YT0014/2026-03362 |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 文 号: | |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7-0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 索 引 号: YT0014/2026-03362 |
|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2026-07-08 |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鹰潭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月湖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龙虎山景区建设和交通局、信江新区住建局: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公平、公正,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江西省高效办成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实施方案》(赣建保〔2024〕15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赣建字〔2025〕13号)和《鹰潭市城镇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实施方案》(鹰城办字〔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鹰潭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住房面积要求:在鹰潭市中心城区(含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江新区、龙虎山风景区,下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家庭收入要求: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含);
户籍要求:家庭成员有一人以上拥有鹰潭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无鹰潭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在鹰潭市中心城区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含已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或者社保缴纳证明等)或有固定经营地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零星就业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居住证)。
(二)廉租房保障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
住房面积要求:在鹰潭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特定人群要求:申请家庭中含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人口(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其他城镇低收入人口)、孤儿,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为鹰潭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
(三)住房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拥有自建房(含农村自建房)等均认定为有房(龙虎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农村自建房除外);家庭房产信息以房产登记为准,不考虑其拍卖未完成、离异房产未过户等因素。
(四)家庭收入认定
(五)不被保障的情形
已享受公租房或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购买了房改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家庭,不论是否上市交易,均不得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
二、保障方式及标准
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
实物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参考标准为:1人家庭配租集体宿舍或小套型(需要陪护的一人申请优先配租家庭,房源分配可酌情考虑陪护人员居住需求);2—3人家庭配租中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大套型。
租赁补贴:对选择租赁补贴的轮候家庭只发放租赁补贴,不对其进行实物配租;对选择实物配租的轮候家庭在未配租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廉租房保障对象轮候家庭,按每人每月20平方米、7.5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他家庭按每人每月20平方米、5元/平方米标准发放;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不超过80平方米。轮候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的按差额面积补贴(差额面积=20平方米-现人均建筑面积)。对因银行账户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租赁补贴发放失败的轮候家庭暂停发放,直至其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后为其补发;对长期联系不上的轮候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三、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成年单身子女或父母可随父母或子女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明确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确定是否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原则上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有三代人或旁系亲属。
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情况,提交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优先保障对象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承租了公房(包括直管、代管、自管)的应当腾退,由公房所有权人(含受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或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
(二)申请和审核流程
申请家庭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中“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系统线上进行公租房申请,同时在各区(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咨询引导窗口。
公租房资格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榜公示”制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核并一榜公示;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并两榜公示。月湖区和信江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末将已新增轮候家庭名单和清退名单上报市住建局,以便统一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和配租。
(三)年度资格复核
公租房实行年度资格复核制度,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动态监测、常态管理,通过“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系统线上年审、入户核查等措施,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公租房轮候家庭和已配租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房产、1人申请家庭是否死亡等保障资格进行年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入户巡查,每年至少对50%以上的承租户(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资格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根据复核结果,对保障资格的方式和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取消保障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已配租家庭办理腾退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已配租入住家庭由公租房房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年审、清退等动态管理,未配租轮候家庭由原资格审查部门对其进行年审、清退等动态管理。
四、轮候和配租
(一)轮候配租
对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公租房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确定参加摇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型,公开摇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摇号未中签家庭继续轮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轮候家庭如出现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日内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对其进行资格复核。
(二)公开摇号
轮候配租家庭分配原则上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公开摇号前60天内,应向社会公示摇号时间及规则、摇号房源及家庭等信息。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结果应在政府部门网站、公众号等公布。
对长期闲置房源,可以小区剩余房源为最小单位,面向有意向配租家庭公开摇号,具体方案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职工家庭住房需求,审核、配租和租金标准等由社会单位参照规定组织实施。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社会单位确认后,报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录入相关管理平台。
(三)优先配租
优先配租可由公租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优先摇号或分房委员会的形式进行配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优先配租:
1.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
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人口(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其他城镇低收入人口)、孤儿,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或80周岁(含)以上老人;
4.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中重度残疾的,且给予安排在适当楼层;
5.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道德风尚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
6.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退役人员等涉军群体住房困难家庭;
7.棚户区改造和纳入市重点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家庭;
8.城市危旧房、自建房等危房搬迁户的家庭;
9.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种行业住房困难家庭;
10.涉及维稳、信访等特殊情况家庭;
11.连续三次摇号未中签的家庭;
12.三孩家庭,且如遇实物房源不足,可提高30%的租赁补贴额度;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优先保障住房困难家庭。
(四)办理入住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向实物配租家庭发放公租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在收到通知单30日内,凭通知单、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管理运营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物业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协议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放弃两次后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因中签家庭放弃而产生的房源列入下一次公开摇号房源。通过优先配租获得房源的家庭放弃配租资格后,不再纳入优先配租,可纳入统一摇号,并视为放弃一次配租资格。
(五)租赁合同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最长不超过1年。
(六)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差别租金。廉租房租金标准按1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租。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单套公租房(廉租房)面积超过80㎡的,80㎡(含)以内的面积按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超过80㎡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由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租金标准,再由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租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示。评估费从租金收入中列支。社会单位配租给本单位职工家庭的,可参照执行,也可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同类型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租后管理
(一)房源调换或互换
承租家庭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房源调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匹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予以调换,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公租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调换或互换:
1.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增加或减少2人以上(含2人)的;
2.承租家庭增加离异后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事实婚姻出生的未成年子女,且现承租房源不满足户型分配原则,没有三代人或旁系亲属;
3.承租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中重度残疾,要求在同一小区安排调换适当楼层或跨小区调换电梯房源的;
4.承租家庭要求调换至其他保障房小区方便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照顾生活起居的;
5.承租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年龄大腿脚不便的,不适宜居住楼梯房或高楼层电梯房的;
6.承租房源因漏水严重等原因不适宜居住,或修缮价值不大的;
7.承租家庭要求方便就近医院治疗或小孩就近读书的;
8.承租家庭双方协商同意,不突破户型分配原则,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互换;
9.承租家庭因工作原因需调整居住地点,在房源充足、符合调配条件的情况下,可提交申请办理住房调换手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调换的情形。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变更
承租家庭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变更:
1.承租家庭夫妇离异且共同申请人为未成年子女的,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子女抚养权予以变更;
2.承租家庭夫妇双方或一方死亡的;
3.共同申请人去世或失踪的;
4.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的成年子女;
5.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的子女,未到结婚年龄但已组成家庭且有子女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为原承租人的上下两代直系亲属且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推举不出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保障类型调整
承租家庭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以证明出具的时间为准,对承租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类型调整。
(四)公租房维修
公租房的维修养护应由公租房所有权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组织实施,维修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
公租房维修包含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其中:共用部位是指多个业主结构相连的房屋共有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多个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五)物业费补贴
集中新建的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其中70%由公租房家庭缴纳,30%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支出。空置房源物业费的85%在公租房租金中支出。物业费补贴由市财政足额保障。
六、退出机制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公租房、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采取核发租赁补贴的方式继续保障。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租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公租房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租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其他住房却拒不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其所承租的公租房,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1.将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调换、转让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4.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规信访、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信访或恶意信访等的;
8.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擅自改造、违规堆物、私改管线等不当行为,破坏房屋原有安全构造,诱发消防安全、建筑结构等风险,产生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危及整栋楼宇住户人身与财产安全的;
9.存在其他不服从公租房管理情形的。
七、监督管理
(一)应按合同约定交纳公租房租金、物业管理费
公租房承租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公租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的,由住建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6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从履约保证金或通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履约保证金划扣完毕或无法划扣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不得擅自将公租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房屋结构等
公租房承租人擅自将公租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等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书面通知该家庭退出公租房;拒不退出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公租房承租户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主管部门或其运营单位同意,腾退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三)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对以夫妻双方分别申报、提供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假收入证明等情形,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示,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同时将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有违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任何抢占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辖区政府、街办、社区、住建、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关联解读:【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鹰潭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