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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办事项目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规定。
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6]275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纳税人已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已提供担保人,跨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已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申请材料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领购发票的名称、联次、金额版、数量,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申请理由等。⑵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回执联),《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⑷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⑸对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还应提供担保手续或保证金证明。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复印件。⑺经办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办理时限
办事地点
市胜利东路188号
联系电话
0701-6436091
监督电话
0701-6436068
电子邮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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