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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
办事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局安监人字[2003]31号)。
办理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实际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3、能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4、能有效组织安全检查和处理事故隐患,正确进行事故处理;
5、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行政部门考核通过。
申请材料
培训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和法规;
2、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
3、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
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6、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及预防;
7、危险化学品登记办法;
8、实际操作培训。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1、接到办证人员申请后经校对材料、查阅培训考核记录后正式受理;
2、经办人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局领导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
经校对材料并查阅有关记录无误后正式受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事地点
梅园新区安监大楼内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
0701—6447981
监督电话
 
电子邮件
 
备注
办理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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