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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办事项目
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审批业务
办事依据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
3、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消防审批:
(1)举办单位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部门的批文;
(3)活动场地位置平面图及活动方案;
(4)场所的建审和验收意见书;
(5)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6)灭火预案。
(二)建筑(装修)工程送审:
(1)设计立项批文、方案,规划红线图,工程总平面图;
(2)土建、水、电气、暖通、消防系统全套施工图或装修平、立、剖面图(及水、电、消防系统图);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或《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自审专篇》;
(4)《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
(5)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填写《
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
(6)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有关许可证证明;
(7)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
(三) 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项目送验:
(1)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表》一份;
(2)土建、水、电气、暖通、装修、消防系统全套竣工图及涉及消防的设计更改联系单;
(3)消防部门签发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消防批复;
(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5)消防设施施工记录,调试报告;
(6)消防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7)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电气、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8)建筑装修材料放火性能检验报告,使用消防产品的相应许可证证明。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办证中心受理有关材料后,按有关规定由经办人实地检查后,提出初审(验收)意见,单位领导签发,办证中心发送。
办理时限
建筑审核项目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定点、方案、扩初、桩基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施工图审核一般工程应在5个工程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专家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送,审核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建筑验收项目自受理资料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办事地点
市消防支队
联系电话
0701-6441112
监督电话
0701-6441112-5601
电子邮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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