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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审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办事项目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审批
办事依据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中设置规定》
办理条件
1.原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分立、合并申请。
2.有办学可行性报告、修改后的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
4.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
6.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7.有符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的分立、合并的申请报告。
2、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
3、民办学校的资产清算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5、合并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6、修改后的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8、《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第1步  到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交变更的申请
第2步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申请
第3步  审核申请材料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评审。依据审批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分立、合并的民办学校发放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4步  办理其它事项
申请人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还应当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公安局雕刻印章、到银行开设学校帐户等。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办事地点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联系电话
 0701-6441327
监督电话
0701-6432607
电子邮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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