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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办事项目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办事依据
国务院《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符合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资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置项目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按照核准权限进行核准。
办理时限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报告报送单位(下级项目核准机关、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办事地点
市发改委外经科
联系电话
0701—6250866,0701—6441287
监督电话
0701—6433295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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