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鹰潭政府市民婚姻生育办事项目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办事项目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的规定》。
办理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子女。(华侨除外)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下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父母双亡的孤儿;②查找不出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申请材料
(1)居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①提交收养申请书;②护照;③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①提交收养申请书;②护照;③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①提交申请书;②香港、澳门居民持有香港、澳门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经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明;③国家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澳门地区由有权机构出具、台湾地区由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内容为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收费标准
收养登记费:250元(公告费按实际缴纳)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49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办事流程
1、根据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及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2、填表申请;3、送交证件、证明;4、审查审批;5、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
30天
办事地点
鹰潭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
鹰潭市民政局     6212719
监督电话
鹰潭市民政局     6283123
电子邮件
 
备   注
表格由鹰潭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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