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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中等以上办教育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办事项目
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中等以上办教育机构设立
办事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中设置规定》
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办学可行性报告、符合要求的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
4.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
5.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6.有符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⑤《鹰潭市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筹设材料①、②、③、④(同上);②筹设批准书;③筹设情况报告
④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⑤民办学校的章程;⑥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验资报告、校舍产权证明、合法租赁合同。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第1步 到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交申请; 第2步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申请;第3步 审核申请材料
①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察。同意筹设的,市教育局将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市教育局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察,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给予说明理由。
第4步 办理其它事项
①依据审批结果发放办学许可证
②申请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公安局雕刻印章、到银行开设学校帐户等。
办理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办事地点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联系电话
0701-6441327
监督电话
0701-6432607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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