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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办事项目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办事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办理条件
1.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
2.有办学可行性报告、修改后的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
4.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
6.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7.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
2、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民办学校的资产清算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5、拟任举办者办学申请的资格证明文件。
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书。
7、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8、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10、《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第1步 到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交变更的申请报告
第2步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申请
第3步 审核申请材料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同意变更的发放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4步 办理其它事项
申请人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还应当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公安局雕刻印章、到银行开设学校帐户等。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办事地点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联系电话
0701-6441327
监督电话
0701-6432607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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