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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办事项目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办事依据
办理条件
1.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
2.有办学可行性报告、修改后的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
4.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
6.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7.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
2、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民办学校的资产清算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5、拟任举办者办学申请的资格证明文件。
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书。
7、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8、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10、《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第1步  到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交变更的申请报告
第2步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申请
第3步  审核申请材料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同意变更的发放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4步  办理其它事项
申请人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还应当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公安局雕刻印章、到银行开设学校帐户等。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办事地点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联系电话
0701-6441327
监督电话
0701-6432607
电子邮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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