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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办事项目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
办事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办理条件
1.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办学申请
2.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
2、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终止办学的决议。
3、民办学校的资产清算报告。
4、民办学校债务的清偿方案。
5、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第1步 到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交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
第2步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申请
第3步 审核申请材料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终止办学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终止办学的,收回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印章。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办事地点
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联系电话
0701-6441327
联系电话
0701-6441327
监督电话
0701-643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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