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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局
办事项目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办事依据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
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具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按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办理时限
办事地点
市劳动就业局
联系电话
0701-6221263
监督电话
0701-6279791
电子邮件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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