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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办事项目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
办理条件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有》并提供相关证件、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收费标准
免收费
收费依据
免收费
办事流程
1、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救济标准,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则确定为救助对象,并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每年度重新审定调整一次。
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
办事地点
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联系电话
贵溪市民政局 3792703 余江县民政局 5881379
月湖区民政局 6222695 龙虎山景区民政局 6656673
市工业园区民政所 6221537
监督电话
鹰潭市民政局 6212698
电子邮件
备
注
表格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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