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发[2000]6号 各地(市)、县(市、区)建设(建管、建工建材)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建设厅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级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适当调低。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施工许可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前款中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总面积"均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和,不得化整为零肢解计算。 第四条 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并办理了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已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办理了合同审签和鉴证手续。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正本)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按《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江西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由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 主办 鹰潭市信息中心 承办 联系:ytzfb@yingtan.gov.cn Tel:0701-6440058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梅园新区府前路五号 赣ICP备05005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