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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赣卫法监发〔2007〕12号文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年09月29日    【收藏】【字体: 】【打印】【关闭


鹰潭市卫生局文件

鹰卫字〔2007〕200号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赣卫法监发〔2007〕12号文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龙虎山景区卫生局,市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规范我市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与新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与验收工作规定〉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与验收工作规定》的通知
赣卫法监发〔2007〕1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规范全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与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与验收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放射诊疗项目的审批准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及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卫生法制监督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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