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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小型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年09月24日    【收藏】【字体: 】【打印】【关闭


鹰潭市卫生局文件

鹰卫字〔2007〕203号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小型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龙虎山景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小型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要求,加强日常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切实做好卫生许可量化评分的现场审查,对达不到审查标准,尤其审查评分表中的关键项目达不到要求,不予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防疫监督科反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全省小型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的通知
 
赣卫法监字〔2007〕5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职防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工作,规范许可审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实行小型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以外,其它餐饮单位均应按照《江西省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见附件)进行许可审查。
      二、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所规定的条件为原则要求,各地可以在此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内容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小型餐饮单位可参照本评分表内容,制定相应的日常监督检查评分办法,开展日常食品卫生监督。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2007年9月10日起对于小型餐饮单位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使用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量化评分表作为办证的必备资料,并存入许可档案和监督档案;评分表中带“★”为关键监督项目,若达不到要求则“一票否决”,不予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最低标化分数为60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小型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法监局反映。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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