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鹰潭政府政府法规公文重要文件解读
鹰潭市市地税局推动和支持全民创业新80条解读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年11月26日    【收藏】【字体: 】【打印】【关闭
    鹰潭日报11月24日刊登了《鹰潭市地税局进一步推动和支持全民创业新80条出台》一文后,受到广大读者的关注,希望了解新80条的具体内容,对于老百姓有哪些“利好”政策。昨日,记者连线市地税局,详细了解了情况。
      据了解,《鹰潭市地税局进一步推动和支持全民创业新80条》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超常规发展,进一步加快打造“大铜业、大物流、大旅游、大框架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造世界铜都战略的进程,把鹰潭建设成江西乃至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重镇,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创业、促进创业、服务创业,清除不利于创业的制度障碍,做到对所有创业者在待遇上平等、政策上鼓励、管理上宽松、执法上公正、税负上公平,促进全市“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形成。

解读一

服务打造“大铜业”

      促进企业提高员工素质。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费用,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凡在我市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但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依法保护个人在知识创新、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取得的收入。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二

服务打造“大物流”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依据。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开具货物运输统一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鼓励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对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可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及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商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企业,提出自开票纳税人申请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认定。

解读三

服务打造“大旅游”

      凡依法设立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提供的旅游业务收入,按其全部收费扣除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据实征收营业税。
      对不能准确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旅行社(公司),可按其经营收入80%的比例作为扣除金额计征营业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业务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四

服务打造开放型“大框架城市”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

      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与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为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个人创业,再次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城镇居民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县城、镇经营的月营业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城市月营业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

      个人出租房屋实行按期征收的,其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1000元。

      促进企业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凡下岗职工创办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免缴税务登记工本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地税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支持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实体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核实无误并备案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军人实干创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鼓励支持广大农民开拓创业和创办农业企业

      为大力扶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农民创业,再次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将在农村经营的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3000元。

      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以及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农村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摊点,免于办理税务登记;对未达起征点的免于收取有关地方税收。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鼓励支持创办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鼓励支持残疾人员自谋职业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照省政府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凡依法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按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等条件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可申请享受限额即征即退营业税优惠政策(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此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收入的单位);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外,还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享受除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外,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




相关链接

 
 

鹰潭市人民政府 主办    鹰潭市信息中心 承办
联系:ytzfb@yingtan.gov.cn Tel:0701-6440058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梅园新区府前路五号
赣ICP备05005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