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4)工作原则
省内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各级应急委员会立即自动按照相应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应急委员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县应急委员会分别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地震应急的需求,省应急委员会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2)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
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由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带领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与设区市政府共同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省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由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派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与设区市政府共同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省内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分别由所在设区市、县政府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
视灾情和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灾民安置组、灾情监视组、震灾评估组、科学考察组、信息报道组、后勤保障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省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省地震台网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和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2)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根据全省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拟定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中国地震局。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负责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及中国地震局;省应急委员会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部署预测区所在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负责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及中国地震局;省应急委员会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市、县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省内7.0级(含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的地震;发生在省内5.0~7.0级地震(南昌地区4.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省内4.5~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省内4.0~4.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地震应急的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省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省应急委员会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
应对省内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在省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中国地震局支持。
应对省内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由灾区所在设区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协助设区市应急委员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省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 在设区市政府的支持、督导下,灾区所在县(市)应急委员会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省应急委员会并抄报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发现因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应急委员会,并抄送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3通信
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政务网、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省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4.4指挥与协调
(1) I级响应
省应急委员会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应急委员会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向省应急委员会、中国地震局报告;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并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援;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与设区市政府共同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调派省地震应急救援大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Ⅱ级响应
省应急委员会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应急委员会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向省应急委员会、中国地震局报告;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并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援;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与设区市政府共同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调派省地震应急救援大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3) Ⅲ级响应
灾区所在设区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设区市应急委员会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省地震局协助设区市应急委员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向省应急委员会、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意见;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及时向省应急委员会、中国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 Ⅳ级响应
灾区所在县(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应急委员会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设区市应急委员会并抄送市地震、民政部门;启动县(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灾区所在设区市地震部门协助县(市)应急委员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部门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开展地震现场调查,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和上报地震应急的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4.5紧急处置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协调组织省地震应急救援大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家地震灾害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省交通厅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监视余震危险,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民航江西监管办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环保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质检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省气象局加强灾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救助提供服务。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流动观测台、恢复震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省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省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省内发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市、县级政府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县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负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13信息发布
地震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地震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预报和震情灾情信息;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震区所在市、县级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并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
5.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认真理赔和给付。
保监会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应急委员会及中国地震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建立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省地震应急救援大队储存工程抢险必备装备: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和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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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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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省地震应急救援大队驻军、武警部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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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省地震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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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
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电力、通信、路桥、防洪、建筑工程、特种结构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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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消防部队 |
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援、辐射防护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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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
队伍 |
当地急救的
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卫生防疫后备医疗队
|
附近军队
医疗队 |
|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市地震部门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邻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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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鉴定
队伍 |
市地震、建设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
队伍 |
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
队伍 |
中国地震局、邻省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3)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办要分别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运输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民航江西监管办协调做好空中航线的保障工作。
(4)电力保障
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协调、监督,省电网公司负责指挥各级电网企业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进行恢复等。
(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省经贸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7) 治安保障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物资保障
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省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厅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省经贸委组织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征购和调运。
省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调运。
(9)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省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以及后备队伍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6.5 监督检查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及时组织总结地震应急实践经验与教训。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外省强震波及。
8.附则
(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地震局备案。
各设区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市、县两级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省地震局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更新期限为5年。
《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3)奖惩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