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鹰潭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防止、减轻地质灾害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04年汛期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降水趋势预测。根据省、市气象部门降水预测和省水文部门降雨洪水分析,2004年我市年降雨量为1700毫米,汛期(4—6月)雨量为855.6毫米,接近常年,但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有降雨集中期(5月下半月和6月下旬),局部地区有洪涝和内涝发生,雨季结束期正常略偏早。 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综合气象、水文部门降水趋势预测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形成机制进行分析,预测2004年我市汛期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及危害将高于2003年。在集中降雨时段,当连续降水达到150毫米或日降水100毫米以上时,将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1日或数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时,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将大量发生。汛期(4-6月)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危险点 根据上述预测和汛前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分析,2004年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域:贵溪市为文坊、塘湾、彭湾大部分地区,耳口北部、西部,冷水中西部,金屯、樟坪、白田部分地区余江为黄庄、画桥、高公寨部分地区;龙虎山管委会为上清东部;全市各露天开采的矿山;城镇规划切坡段;新建和改扩建公路边坡;水库(电站)坝肩、溢洪道及水渠等。(重点防御区域范围及预防建议详见附件1。重点监测的地质灾害危险点以及建议措施详见附件2。) 三、主要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乡(镇)行政首长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地在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应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所辖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不死人。 (二)加强汛前调查和汛期应急调查 1、汛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检查,对各危险点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逐个进行登记、建卡。根据调查情况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划定重点防御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对危险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范措施。 2、应急调查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1—10万方或危害较大级以上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派员协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部门调查;10万方以上或危害重大级以上的,请省国土资源部门派员协助调查。 (三)加强监测预报,落实群测群防 重点防御区域和危险点,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各地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内容和要求。要发动党员群众参加监测,建立群测群防网络。与工程设施和矿山直接相关的地质灾害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在主汛期要加强重点防御区域和危险点的巡视检查工作,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预兆,要立即采取疏散人员,转移财产等避险措施,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并按照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责任表见附件3。)驻各地地勘单位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要大力协助对口乡(镇)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和危险点,搞好勘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单位及其对口乡(镇)见附件4。) (四)加强抢险救灾工作 如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灾发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按既定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参与指导抢险救灾;抢险救援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实施简易应急工程措施;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急救人员抢救伤员;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建设等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的后勤急需,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有关基础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转移安置抚恤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灾害发生地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各地还要与当地驻军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请求驻军提供救援支持。同时,要做好救灾善后工作,及时统计地质灾害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估灾害损失,提出灾害治理意见措施等。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上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总结。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我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条件比较复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依据《防洪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地质灾害防治管条例》,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水平。对一些可能诱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及时给予制止,纠正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对已经发生的造成危害的,要根据“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 (六)加大防治工作投入 各地政府要加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投入,切实保证调查监测、预报、防治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防治经费。与防汛、水利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纳入各级防汛、水利建设投资计划;与交通、建设、矿山等工程活动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纳入相应部门的建设计划。社会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符合国家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资金申报条件的,要积极争取申请立项。同时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工作必需的交通、通信条件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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