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复合肥项目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设地点:江西省贵溪市雄石镇北部,现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内。
三、建设内容:厂区占地面积约4800平方米,总投资6021万元。项目属改扩建工程,主体工程是在现有生产项目公用工程基础上新建年产15万吨复合肥车间,包括主厂房、辅助厂房和市外设备区三部分。主要工艺是:将氯化铵、磷铵、氯化钾、填料等基础肥料及辅助原料,分别由人工加入各自原料提升机至原料贮斗。根据配料计算的用量,各原料经计量皮带计量后,汇总到一根皮带机上,由斗提机输送到破碎机将原料中的大颗粒及团块进行破碎,和返料在皮带机上汇合后再由斗式提升机送到转鼓造粒机。尿素以熔体状态进入造粒机,同时加入一定量的水配置成~120℃、95%浓度的尿素溶液。由尿素熔融槽输出的一定温度和浓度的尿液经尿液泵输送至转鼓造粒机。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氨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表1中相关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
—2002)中的III类标准。
3、环境质量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三类区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2、干燥炉窑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及表4标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I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32—90)的噪声限值标准。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项目所在地为江西省贵溪市雄石镇北部,现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内,符合贵溪市总体规划,新项目在现有厂区空地上建设,不需征地。本项目无工艺废水排放,少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2#排污口,达到相关标准后外排,对信江现有水环境功能不会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故项目选址是可行的。
2、项目废水产生总量全年为3000吨。该废水污染物主要有COD、SS等,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信江,由于污染物简单、废水量较小,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大,废水在正常排放情况下对信江的影响不明显,能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28—2002)中的III类标准。
3、本项目废气在正常排放情况下,对评价区环境空气有一定影响,但与监测本底值叠加后,污染物浓度仍在执行标准范围内,即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
4、本项目主要噪声为运输车辆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产生的瞬时噪音、生产操作时各类风机产生的机械噪音,厂界昼间噪声一般在55.5—57.1db(A),夜间噪声一般在51.4—53.2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III类标准。
5、本项目无工艺废渣,只有少量生活垃圾、煤渣及少量污泥,生活垃圾按1.5kg/人·d,则产生量约37.8t/a,污泥量约12t/a;煤渣产生量约3465t/a(灰份按35%计)。煤渣送水泥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污泥送贵溪市垃圾填埋场处理。因此,总体来说,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对环境的影响不大。
六、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1、项目产生的废水,生产废水不外排,全部循环。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采用SMD废水生物处理一体化地埋式装置处理后,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2、项目造粒工段产生的废气经文丘里处理工艺处理,粉尘去除率达96%,氨去除率达90%,废气中粉尘、氨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要求,经15m高的烟囱达标外排。
1#干燥机产生的尾气经1#旋风除尘后再进入1#洗涤塔加碱脱硫处理,粉尘去除率达98%,二氧化硫去除率达50%,干燥炉窑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及表4标准,经1#20m高排气筒达标外排;2#干燥机产生的尾气经2#旋风除尘后再进入2#洗涤塔加碱处理,粉尘去除率达98%,二氧化硫去除率达50%,干燥炉窑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及表4标准,经2#30m高排气筒达标外排;冷却机产生的废气经3#旋风除尘后与2#干燥机产生的尾气一并进入2#洗涤塔处理,粉尘去除率达98%,经2#30m高排气筒达标外排;筛分工段产生的废气进入4#旋风除尘,再进入1#洗涤塔处理,经1#20m高排气筒达标外排。
燃煤锅炉以新带老处理后可满足锅炉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缩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Ⅰ时段标准,经80m高烟囱直排
3、项目产生的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并加强维护和保养,以减少噪声的影响,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III类标准。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七天(2008年5月15日至5月21日),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单位:鹰潭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
地址:鹰潭市环保局
邮政编码:335000
联系电话:0701—623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