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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年10月14日
 
  

  鹰发改收费字[2008]1

   

市直(驻鹰)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及核定证照工本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1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3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换发2005年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换发时间为2008315日起至631日止,2005年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至200871日一律停止使用。

  二、《收费许可证》换发地点:市发改委三楼,收费管理科。

  三、换证时各收费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有效的收费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资格证。

  四、各收费单位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和时间办理《收费许可证》换发手续,200871日后仍继续使用2005年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1999]106号)的规定,《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为80/套。

  

  

                 

                               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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