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我局对《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鹰府办发〔2020〕23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市民群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11月8日至11月23日前反馈至jskd23@163.com,联系人:艾鑫悦,联系电话:0701-622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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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5号)等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多方筹资,共同分摊;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建管并举,确保安全”的原则,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由居民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主建设、自行管理,通过共治共管、共建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协调统一,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城市(含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建筑结构安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及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责任主体
本单元内出资的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和项目建设方,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受托人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加装程序
(一)业主协商。由小区、楼幢或单元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及费用分摊等共同协商。申请人应当充分征求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加装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直接影响周边业主采光、通风、日照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申请加装电梯,也应当与住户共同协商一致。
(二)编制方案。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加装电梯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的设置、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其中,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江西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编制(也可同步设计施工图),必须符合规划立面、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加装电梯方案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加装电梯现场和其他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实名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公示期满或经调解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含调解结果)。
(三)申请报建。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业主签字同意的加装电梯书面协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情况证明、加装电梯方案、施工图、业主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到所在地的区(市)住建部门或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原已预留电梯井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可直接委托具备电梯制造许可或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不需申报审批。
(四)联合会审。各区(市)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部门可以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当场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联合会审意见视作审批意见,参与会审的部门不再单独核发有关许可证书。区(市)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人。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相关要求;符合加装条件,但手续不完善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不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不同意加装的原因,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组织施工。申请人凭会审书面审查意见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组织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开工前,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书面向区(市)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管,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申请人对加装电梯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和电梯安装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六)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市)住建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未经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七)运维管理。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应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电梯的运营维护管理权责。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管理人确定1名电梯安全管理员,并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支持加装电梯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加装电梯物联网监控终端设备、购买“保险+服务”,运用物联网大数据、风险管控机制对电梯使用运行全过程实施管理。
五、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采购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分摊。业主根据“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房屋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费用分摊比例。
(二)单位支持。有条件的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本级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可给予支持。
(三)财政补助。对符合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使用国家对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加装电梯。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加装电梯实施奖补。
(四)社会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六、支持政策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
(三)加装电梯包含在老旧小区改造等其他项目报建手续中的,无须单独申请报建。
(四)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月湖区、市信江新区奖励补助标准为10万元/台,补助资金由市、区按8:2比例分摊。贵溪市、余江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五)对业主个人出资部分。可依法按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申请人提取本人和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费用,维修基金使用和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电梯加装费用扣除财政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消费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六)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建立推进机制,推动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二)优化审批服务。各区(市)住建部门要主动做好加装电梯牵头工作,帮助解决加装电梯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手续,在联合会审时一次性审理完成相关手续。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为加装电梯需进行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提供方便,开辟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发挥属地优势。各区(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市民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包括加装电梯范围和条件、申报材料和程序、加装后的使用管理;二是为申请人制定电梯加装方案提供指导和帮助,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公示公开相关信息;三是做好矛盾协调和化解,争取业主间意见一致,保障加装电梯顺利进行。
(四)强化巡查监管。各区(市)住建部门要对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电梯安装、电梯运行安全进行监管,加强现场巡查,督促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江西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等负责,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职责,督促电梯安装企业按照有关规范进行电梯的安装调试,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对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负责。
八、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政策;负责指导各区(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业主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提供咨询服务,为加装电梯办理安装、改造、修理告知,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建局落实市本级负担的奖补资金拨付。
(五)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争取或制定养老服务政策,指导社区治理和群众自治工作,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简化并明确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办事流程。
(八)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手册,具体实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监管、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九)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网管线迁移改造工作。
(十)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支持,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商调解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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