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10008/2023-00722 | 发文机关: 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预算 | 成文日期: 2023-02-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10008/2023-00722 |
发文机关: 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预算 |
成文日期: 2023-02-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依法执行和协调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综合治理;指导全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编制人数94人,其中:行政编制87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7人;实有人数128人,其中:在职人数86人,包括行政人员79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7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41人。
第二部分 鹰潭市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2973.62万元,比上年增1005.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22.98万元,比上年增454.88万元;增加原因:增加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基础性绩效。上年结转(结余)550.63万元,比上年增550.63万元;增加原因:上年收入预算里不包含上年结余。
(二) 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2973.62万元,比上年增1005.51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911.18万元,比上年增393.7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525.2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5.0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0.9万元;项目支出1062.43万元,比上年增611.77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28.4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62.73万元、资本性支出171.26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2440.38万元,比上年增786.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7.73万元,比上年增204.3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08.22万元,比上年增8.2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7.28万元,比上年增6.56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853.71万元,比上年增241.4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77.74万元,比上年增445.5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0.9万元,比上年增147.3万元;资本性支出171.26万元,比上年增171.2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422.98万元,比上年增454.88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889.75万元,比上年增235.7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7.73万元,比上年增204.3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08.22万元,比上年增8.2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7.28万元,比上年增6.56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911.18万元,比上年增393.7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525.2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5.0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0.9万元;项目支出511.8万元,比上年增61.1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27.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4.7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无,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无,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计算,即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23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215.01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0.55万元,减少0.26%,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办公经费开支。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6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4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没有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和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3年对市法院本级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4个,涉及预算拨款513.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13.14万元。具体项目如下:2023年非税收入成本支出项目、派驻纪检组办案经费项目、聘用人员工资项目、法官绩效考核奖金项目;其中2023年非税收入成本支出项目绩效情况如下(选择一个代表性的项目作为公开项目):1.项目概述:2023年非税收入成本支出项目金额225万元,是为了提高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保障水平,切实改善办案条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强化司法便民健康发展,提升群众满意度。 2.实施主体、方案和周期:主体是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周期为一年期限。3.绩效目标:数量指标是办理案件数量和结案率,质量指标是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情况,成本指标是办理案件平均成本,时效指标是资金到位率,社会效益指标是规范审判管理,可持续影响指标是提高案件质效,满意度指标是当事人满意度。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4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43.7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疫情期间未安排因公出国费。
公务接待费1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7.7万元),比上年减2.3万元,主要原因是:坚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6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车辆无变化。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第三部分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十一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以前年度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204050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法院-行政运行,反映法院的基本支出;
(二)204050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204050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法院-机关服务,反映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的支出;
(四)2040504:一般公共预算-法院-案件审判,反映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五)2040505:一般公共预算-法院-案件执行,反映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六)2040506:一般公共预算-法院-“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2040550:一般公共预算-法院-事业运行,反映法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2040599:一般公共预算-法院-其他法院支出,反映上述项目之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支出: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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