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政策效果评估工作的函》实施举措及效果的采纳结果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

采纳情况

1

市委组织部

文件中“强化人才购房政策支持”的表述,建议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鹰才计划”打造技能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鹰发〔2022〕20号)精神,统一表述为,“对刚性引进到我市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人才,在鹰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5年内不得交易),补贴标准为:第一类人才最高100万元,第二、三类人才最高60万元,第四类人才最高40万元,第五类人才最高20万元,第六类人才最高10万元。教育、卫生等急需紧缺领域引进的重点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申领购房补贴。”
理由是:根据鹰发〔2022〕20号文件精神,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不准确。

采纳。

建议“强化人才购房政策支持”部分的责任单位,删除“市委人才办”。
理由是①“市委人才办”只是个议事协调机构,不是市属部门,不适合作为成员单位,且没有相关具体职能。②根据省委人才办印发的《省级人才政策“三项机制”实施办法(暂行)》(赣才字〔2022〕5号)精神,人才政策兑现应遵循“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政策条款的主管部门即为兑现主办单位。因此,“人才购房政策”由市住建局主办。

不采纳。理由是:人才相关政策制定牵头部门是市委人才办,人才购房政策仅为人才相关政策中的一个子项,且其他出台政策的地市均纳入了市委人才办。

2

市税务局

针对(四)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建议明确开始享受政策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

采纳。

3

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

建议将“(七)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修改如下: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2024年底前,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

采纳。

建议将“(八)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修改如下:居民通过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首次购房首付比例最低执行20%,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执行3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均按低限要求执行。

采纳。

4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将(十一)积极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内容修改为:支持推行“带押过户”。金融机构在有效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使企业群众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即可完成不动产的交易、登记。登记部门要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新设立抵押登记同步办理,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采纳。

建议将(十四)稳步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1.责任单位增加市税务局
2.删除“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理由:我市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结时限,已经在省规定时限基础上缩减0.5个工作日。
3.增加以下文字表述:加强部门数据协同,深化信息共享集成,优化业务流程,推进“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实现在交付房屋的同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实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理新模式,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一并先行提交办理转移登记的有关资料(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屋分户测绘图件、盖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购房业主缴纳自身税费后即可自行申请转移登记。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督促开发企业为购房业主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从而实现在交付房屋的同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采纳。

备注

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鹰潭监管分局均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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