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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01/2024-20232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鹰府办字〔2024〕127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4-12-1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YT0001/2024-20232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鹰府办字〔2024〕127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4-12-1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急联动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按照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原《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鹰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鹰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市)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各区(市)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定具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并报属地相关部门备案。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区(市)政府(管委会)作用,积极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突出重点,差异管控。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基于企业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融媒体中心、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及各区(市)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直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市指挥部成员,并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相应工作任务。

职责:市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织修订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督促指导各(区)市政府(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办事机构与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3.制定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交市指挥部审核;

4.配合其他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5.根据市指挥部部署要求,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6.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教培训;

8.负责联系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9.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0.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各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响应方案或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

(四)各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形式,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五)专家咨询机构。

各区(市)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三、前期准备

(一)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应配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对照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减排有关要求,编修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及减排量,动态更新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统一整理核实后将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制定企业减排预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预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三)豁免基础条件。

能源保供、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应急抢修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施工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豁免的重要企业等,可纳入豁免清单。

重点行业企业申请豁免的,原则上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A级、B级、引领性企业差异化指标。对豁免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豁免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豁免清单。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的小微涉气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强化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建立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接到省级预警信息,或监测预测到鹰潭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二)会商。

各级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

市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专家组集体参与会商。

(三)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四)预警条件。

经监测预测,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市指挥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均同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区域联防联控。根据省级及以上区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发布的涉及我市的区域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联防联控启动通知,由市指挥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同时启动相同级别预警。

(五)预警发布。

1.市级预警信息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经市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将要求传达至所辖行业领域的全部相关单位,提前部署应对工作,协调调整施工、运输、生产等作业计划。

2.各区(市)级预警发布。

由各区(市)政府(管委会)确定发布,按照全域一体、联防联控要求,原则上应急响应启动等级应不低于市预警发布等级。

县级以上政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12379预警信息发布专号,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

(六)信息报送。

1.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告。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报备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七)预警等级调整和解除。

预警期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要持续组织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研判会商,经监测,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或空气质量将改善到预警启动标准以下并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要结合最新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建议,并按照预警发布的相同审批程序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

(八)有关要求。

当发布黄色预警后,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拟定通告内容,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市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应急分预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学校停课措施、机动车限行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起执行。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地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1.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并减少通风时间。

(2)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可通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1.3.强制性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按照清单要求减排。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施工工地应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1-2次;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增加道路冲洗频次1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加油站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禁露天烧烤和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力度;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

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2.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可通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2.3.强制性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按照清单要求减排。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2-3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开展城市道路洗城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加油站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3.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6)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可通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3.3.强制性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按照清单要求减排。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3)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和城市道路洗城作业频次。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加油站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四)信息公开。

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媒体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五)应急调整和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六、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原则上在应急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市级预警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视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发生成因技术分析、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应急减排比例等)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二)档案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前期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各环节档案管理工作,便于开展事件调查和总结经验教训等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完善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统筹做好资金的保障,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三)技术保障。

市、区两级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建立本地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加强市、区两级专业人员配备,成立本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组,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持续优化完善应急预案,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污染过程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动态成因分析,对重点高值区域开展走航和补充监测,研判污染来源贡献。

(四)人员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帮扶指导相关企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预案备案。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应按要求及时修编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4.预案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评估,持续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鹰府办发〔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名词解释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位

职责

1

市生态环境局

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气象局

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工作;根据与市生态环境局的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实际工作部门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市)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预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督促指导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公安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实施预案。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指导承办者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对于县级地方政府(管委会)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督促地方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本级所需经费。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管委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实施预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管委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并督促落实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内违规露天烧烤实施预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农业农村粮食部门制定并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方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行动预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融媒体中心

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全市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市级预警信息进行发送。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形式,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组织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注: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响应应对工作。

附件3


名词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QI):又称空气污染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PM2.5日均浓度:PM2.5日均浓度按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其污染级别确定方式如下: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以PM2.524小时滑动平均值作为“PM2.524小时平均浓度”得到其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以该分指数作为“空气质量指数”确定其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类别”(即污染级别)。短时重度污染确定方式如下: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对“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所规定的方法,以1小时PM2.5浓度作为判定指标,当日AQI≤200且1天中部分小时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时,即认为出现短时重度污染。

4.绩效分级:依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等相关文件要求,以企业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划分,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不同等级,或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

关联文件:《鹰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