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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人社政策热点问答(2024年6月)

一、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要求单位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和职工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文书,若无法提供相应文书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能证明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的佐证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方式申请办理:

1) 对于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直接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2) 对于一次性补缴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不超过3年的,通过稽核简易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补缴社会保险费稽核简易程序申请审核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稽核业务章,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审核后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稽核简易程序申请审核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3)对于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按照2021年12月3日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程序的通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受理后,通过稽核立案、通知、核查、告知、责令整改等流程,最终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凭《稽核整改意见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二、如何查询社保缴费记录?

答: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参保人员个人可以在“江西人社”手机APP、支付宝“赣服通”→“人社专区”或“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三、待遇领取人员领取资格认证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如何查询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状态?

答:认证周期采用递延计算方式,开始认证时间为最新认证时间,截至时间为开始时间后365天。每次认证后,认证周期开始时间自动更新,截至时间自动向后递延。

领取待遇人员可以通过“江西人社”APP、“赣服通”、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咨询12333查询自己的认证状态、认证周期开始时间和截至时间。

四、第二代社保卡到期需要更换吗?如何办理?

答:第二代社保卡有效期为十年,根据卡面上的发卡日期计算。如果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已到期,持卡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金融账户挂失注销单到全市任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到期换卡业务,即时办结、立等可取,到期换卡免费。

也可线上办理:微信搜索“江西省社会保障卡”公众号和“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渠道(微信、支付宝),点击补换卡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料提交即可,办理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新社保卡将在7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申请人,到期换卡不收32元/张工本费,但邮寄费用由群众自行承担。

五、应届生的身份如何界定?缴纳社保与应届生身份是什么关系?

答:应届生的分类:1、当年应届毕业生;2、择业期应届毕业生(择业期为2年)。

缴纳社保是否会影响应届生的身份?分两种情况:

1、上学前有社保记录不影响应届生身份:读大学前有社保记录,一般不影响大学毕业后的应届生身份。本科毕业后有参与工作,有了社保记录,在读研毕业时不影响研究生的应届生身份。

2、上学期间有社保记录影响应届生身份:以应届生身份报考公务员相关岗位,在公务员录取过程中,会被要求提供“无社保缴纳记录”证明。

注意:对于“二次入学”,即工作后又继续攻读全日制学位的同学,一定注意在入学期间暂停缴纳社保,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应届毕业生身份的界定。

六、毕业后在民营企业工作,档案放在哪里?是否会收取费用?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

答:在民营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按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收费。

注意:严禁个人自带档案!档案切勿自行拆封!

查询渠道:(1)登录“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查询;(2)致电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查询;(3)登录“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网站查询;

七、失业后取得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标准能领取多少?如何领取?

答:根据文件精神,2024年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江西省申领渠道:可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或线下前往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八、江西省2024年高温津贴有变动吗?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年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计4个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九、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未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支持。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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