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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规范我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我们在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开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三方面问题。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要求。国家《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等,旨在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我们认真研究,细化落实,全面贯彻。

二是紧密结合江西实际。充分结合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明确登记权责,细化各类主体责任,构建分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体系,为促进我省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化奠定基础。

三是充分考虑实际应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涉及多方主体,为使登记工作便捷高效,按照“条件必备、流程优化”总体要求,围绕“谁来登记、登记什么、怎么登记、如何监管”等环节,简化程序、明确要求,确保实施细则规范、实用、可操作。

二、起草思路

按照学习借鉴、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三个步骤展开起草工作,具体为:

一是认真学习借鉴。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借鉴北京、湖北、山东、安徽等兄弟省市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思路、明确要求。

二是开展调研座谈。一方面,对省直相关部门授权运营数据资源情况开展调研,目前有12个部门提出了授权运营相关数据和登记工作有关要求。另一方面,赴南昌、新余等地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各方意见。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征求了各设区市、赣江新区数据主管部门,42家省有关单位,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同时,还在委外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5条,采纳28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5条,未采纳的主要是与国家要求不一致。对未采纳意见,我们与相关单位作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七个部分,具体是:

第一部分为基本准则,明确登记目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省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及其职责,各设区市数据管理部门职责等。

第三部分为登记要求,明确登记范围、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等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为登记申请类型,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四种登记申请类型。

第五部分为登记程序,明确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

第六部分为登记监管,明确登记异议处理流程、结果有效期、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

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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