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01/2025-02010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鹰府办发〔2025〕1号 |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4-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索 引 号: YT0001/2025-02010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鹰府办发〔2025〕1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4-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和制定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措施;指导和监督市直部门、各区(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
(二)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三)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具备条件的自然人。
第六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条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已明确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制定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级相关部门在市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各区(市)的财政部门根据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本行政区划内统一的指导性目录。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没有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得实施。确需临时增加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补充预算,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五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首先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具体目标任务。无目标任务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根据需求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购买服务项目。
第六章 合同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有竞争性质的购买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向上级机关申请项目、经费等),应当采取竞争性对赌条款,固定部分费用一般不超过总费用的30%。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方式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市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市直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