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鹰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基金筹集机制,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和《2023年江西省社会保险工作要点》(赣人社字〔2024〕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鹰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7日前书面反馈至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个人请注明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并签署姓名;单位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方式:0701-6275316,

电子邮箱:ytsrsjylk2024@163.com

起草说明.doc

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18日

 


鹰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试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和《2023年江西省社会保险工作要点》(赣人社字〔2024〕8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市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基金筹集机制,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按照兜底线、可持续、建机制、可推广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集体补助试点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做到与村(居)集体经济收入相适应。建立激励约束与管理并重、权利责任明晰、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全力助推乡村振兴,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可推广”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不断提高本地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障水平。按照自主申报原则,选择群众基础好、经济底子实、基层组织领导有力的村(居)开展试点。2024年起,各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引导有条件的村(居)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

三、补助对象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原则上只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按时缴纳当年度保费(含政府代缴费)的参保对象给予一定数额的集体补助。

四、补助原则

正确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发挥好集体补助促进个人缴费的积极作用,增强个人缴费意愿,增强老年风险意识,推动提升待遇水平。集体补助不能全额补助、大包大揽,不可以替代群众个人缴费。年度集体补助标准由试点村(居)按照量力而行且可持续的原则自主决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民主决定,逐级报乡镇、县级人社部门报备后,由县级人社部门统一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五、补助办法

(一)依法制定集体补助方案。区(市)、乡(镇、街道)、村(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原则和“四议两公开”组织程序,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确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年度、资金来源、激励机制等。具体补助方案一经确定通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变更。次年度需调整变更的,应在上一年度12月底之前按程序变更。

(二)规范集体补助经办流程。区(市)、乡(镇、街道)、在开展集体补助时,应留存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应注明经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名单。在受理社会资助时,应留存经济组织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社会资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资助标准及资助对象。各地按照“先缴费、后补助”的模式,对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缴纳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对象给予集体补助。每年12月20日前,由县、乡社保经办机构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导出本地开展集体补助的村(居)参保缴费明细,经村(居)委员会确认每位对象享受的集体补助标准后,再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生成集体补助征缴计划推送税务部门,最后由村(居)委员会完成缴费。

(三)建立自主申报机制。村(居)委员会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实现能力等情况,按有关程序自主申请开展集体补助试点。

六、资金来源及政策支持

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渠道筹资,拓展集体补助来源,开展集体经济补助的同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当地乡贤、致富能手等)为本地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供资助捐赠。集体补助资金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管理规范,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应整合部门资源支持集体补助试点,人社部门在基层就业平台建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农村农业等部门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方面给予支持;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开展集体补助试点的村居集体经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是补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短板弱项的重要举措。完善集体补助机制,可以丰富筹资来源,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改善待遇结构,提高养老金水平,策应乡村振兴战略。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广泛发动,积极引导,精心组织,依法实施,合力推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稳妥有序推进。探索完善集体补助机制,是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优化待遇结构,提高养老保障能力的有效路径。各地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规定,准确把握集体补助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开展集体补助试点的村(居)予以适当激励,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优化办理流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政策宣传,阐明集体经济收入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集体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参保居民在享受集体补助的同时个人早缴费、高档次缴费,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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