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 | 反 馈 意 见 | 采纳情况 |
市发改委 | 建议附件2有关单位工作职责中,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内容划至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增加专项债券项目申报相关内容;市发改委工作职责中,将企业债券相关内容划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鹰潭监管分局。 | 采纳 |
市人社局 | 建议将第五大点第三小点中“…评价结果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修改为“…评价结果纳入(区)市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 | 采纳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议将附件2中市行政审批局职责修改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审定”,并将“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至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 采纳 |
市金融办 | 因无指导金融机构业务的工作职能,建议责任单位删除金融办。 | 采纳 |
建议删掉第7页中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租房贷款投放。” | 不采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有明确条款。 | |
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在第三大点第(六)培育租赁企业的责任部门中添加“市行政审批局”。 | 采纳 |
备 注 | 贵溪市政府、余江区政府、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鹰潭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贵溪市住建局、余江区住建局、月湖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信江新区建设房管局、龙虎山建设交通局均无修改意见。 |
相关信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