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鹰潭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汇总表 | |||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贵溪市住建局 | 第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部门评价,建议将绿化养护管理列入评价。在附件4增加绿化养护管理内容。信息描述: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养护、病虫害消杀记录健全(1分)。评分标准:绿化养护规范,养护、病虫害消杀记录健全计1分,绿植区内有枯死树木、病虫害的扣0.5分,绿植区大面积黄土裸露的扣0.5分。 | 不采纳。该项内容为《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
2 | 市委信访局 | 第二章第八条中“......于每年第四季度(12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考虑到一年开展一次不能体现日常服务管理,建议改为一季度一次。 | 采纳。 |
第二章第十一条业主评价部分第一段中“包括对物业项目综合服务、物业项目公共秩序服务......等评价。”建议加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情况。 | 不采纳。该项为《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内容。 | ||
第二章第十一条业主评价部分第三段中“由各区(市)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库成员,从《鹰潭市物业服务项目业主评价联系表》中,按每个项目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业主”。附件一评价联系表上的描述为50%,建议修改为50%。 | 采纳。修改为“由各区(市)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从《鹰潭市物业服务项目业主评价联系表》中,按每个项目不低于50%的比例抽取业主填写《鹰潭市物业服务项目业主评价表》(附件2)”。 | ||
第二章第十一条政府部门评价部分第一段中“包括信访、消防、装饰装修、人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评价。“建议增加房屋维修基金管理。 | 不采纳。该项为附件4政府部门评价表内容,此表为《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 ||
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物业服务项目日常管理评价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直接挂钩。”建议增加“如果连续3年评价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经50%以上业主同意,可以启动退出机制。” | 不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四)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3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对于第九条“无在管物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管物业服务项目签约服务不足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对其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和排名,不评价信用等级”。建议改为:“无在管物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管物业服务项目签约服务不足6个月的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对其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和排名,不评价信用等级”。 | 不采纳,该项内容为《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对于第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部门评价”,由各区(市)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填写《鹰潭市物业服务政府部门评价表》(附件4)。建议将各部门评价计分方式明确为:在总分15分内,每有一项计扣分,扣完为止。相应的附件4内容建议改为: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确保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装备器材配置完整,功能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通畅;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序,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充电;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消防应急预案完善,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训练演练;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评分标准建议改为为:承接物业管理时,未查验共用消防设施,或者无查验、交接记录,或者未履行告知职责的,扣2分;消防设施、装备器材配置不完整或功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扣1分;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未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确保完好有效的,扣1分;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堵塞、被占用的,或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被占用的,扣0.5分;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充电的,扣0.5分;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的,扣0.5分;未建立消防应急预案的,扣0.5分;未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未建立微型消防站的,扣0.5分;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训练演练的,扣0.5分;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的,扣0.5分。 | 不采纳。该项内容为《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 ||
建议在第三章附则增加“奖励加分”类内容,以此激励 | 不采纳。企业或所属人员被表彰的,属于《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的良好行为信息项(最高20分),另行计算。 | ||
备注 | 余江区、月湖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高新区住建局、信江新区建设房管局、市垃圾分类办、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均无意见,在市住建局官网公开征集时间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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