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00035/2023-01060 |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预算 | 成文日期: 2023-02-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00035/2023-01060 |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预算 |
成文日期: 2023-02-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机关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机关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机关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是主管医疗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根据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鹰办字〔2019〕59)号)有关规定,鹰潭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制定实施我市贯彻意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我市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省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省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部门基本情况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机关2022年年末编制人数10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年末实有人数11人,其中在职行政人员11人。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收入预算总额为491.86万元,比上年增28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3.76万元,比上年增66.1万元;其他收入45万元。比上年增45万元;上年结转(结余)173.1万元。
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支出预算总额为491.86万元,比上年增284.2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213.76万元,比上年增81.35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94.5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2.46%。项目支出278.1万元,比上年减15.25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0.6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4.4万元;资本性支出8.7万元;其他相关支出4.3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6.54%。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8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57.2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78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35.21万元,比上年增0.1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43.6万元,与上年持平;资本性支出8.7万元;比上年减少5.4万元。其他支出4.35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鹰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73.76万元,比上年增79.27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8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39.1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78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213.76万元,比上年增66.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94.5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2万元。项目支出60万元。比上年减少218.1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51.3万元;资本性支出8.7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3年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3年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本级运行经费共计19.2万元,比上年增加2.42万元,增长的原因: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工资提标,车补增加。包括办公费0.11万元、水费0.55万元、电费1.1万元、取暖费0.26万元、工会经费4.8万元、福利费0.8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1.5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政府采购总额为19.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医疗保障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大型设备采购数为0。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说明(详见附表)
2023年对鹰潭市医疗保障局部门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涉及预算拨款6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0万元。
具体项目如下:非税是收入成本2023项目是鹰潭市医疗保障局使用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金额60万元,为了提升医保基金监管水平、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和医保信息化程度等。
实施主体、方案和周期:主体是鹰潭市医疗保障局,方案为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DIP)和药品集中采购、继续执行医疗保险积极市级统收统支制度、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项目周期为一年期限。
3.绩效目标:数量指标是稽核对象(定点医药机构)数量不少于30家,质量指标是医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5%,时效指标是医保基金财务统计报表数据公开,按月及时公开,经济效益指标是医保基金追回和行政处罚不低于50万元,社会效益指标是医保政策宣传不少于2次,可持续影响指标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年结余率不低于3%,满意度指标是参保群众满意度不低于80%。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鹰潭市医疗保障局“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4.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4.4万元,比上年增0.2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作需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上年减1万元,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燃料费减少。公务用车购置费用0万元。
第三部分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表
十一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5、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6、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8、“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0、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14、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15、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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